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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和静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和静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70号原告李军,男。被告和静波,男。原告李军诉被告和静波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免交)。代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