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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平安小区。法定代表人庄庆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张某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某甲,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