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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壮柱,黄庆芝,区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286号被执行人黄壮柱,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庆芝,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梁巧东,男,1976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区勇达,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应各缴交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黄壮柱、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逾期未予缴交,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交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黄壮芝罚金10000元后,另三被执行人黄庆芝、梁巧东、区勇达经查询银行、房产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财产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开法执字第2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