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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553号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黄冬林,该办事处总经理。原审被告: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审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凯梓。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原审被告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刘年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容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