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李安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立,李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0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安宝,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刘建立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安宝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李安宝偿还申请人刘建立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宝在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与凤城十路交汇处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但因该房屋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李安宝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刘建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