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宾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荀才与关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才,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宾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荀才,住宾县。被执行人关建华,住宾县。本院在执行荀才申请执行尽关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墨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