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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宁福山与刘治平、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福山,刘治平,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62-4号申请执行人宁福山,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柳塔煤矿职工。被执行人刘治平,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系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职工。被执行人杜红梅,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系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彩印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宁福山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治平、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宁福山与被执行人杜红梅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申请人宁福山同意用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偿还其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