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平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崔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峰,陈秀珍,崔亮,崔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秀珍,农民。被执行人崔亮,学生。被执行人崔春雨(曾用名崔晶),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金峰与被执行人陈秀珍、崔亮、崔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93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139014元(含利息),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平民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386元,由被执行人崔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