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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平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崔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峰,陈秀珍,崔亮,崔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秀珍,农民。被执行人崔亮,学生。被执行人崔春雨(曾用名崔晶),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金峰与被执行人陈秀珍、崔亮、崔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93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139014元(含利息),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平民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386元,由被执行人崔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