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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孙晶茹与杨凤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茹,杨凤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孙晶茹,女,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敦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凤刚,男,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晶茹诉被告杨凤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晶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