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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士雨、周丽娟、杨文涛、刘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雨,周丽娟,杨文涛,刘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3773号原告张士雨原告周丽娟委托代理人周宇辉被告杨文涛被告刘军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张士雨、周丽娟诉被告杨文涛、刘军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文涛住址查无此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实体审理,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士雨、周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顾 丹二0一三年十二月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