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可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利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乐杰,临泉县宋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可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788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