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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平与杜宝峰、孟永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杜宝峰,孟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28-2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杜宝峰,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孟永岗,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高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宝峰、孟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永岗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平与被执行人孟永岗及孟永岗之妻任艳霞自行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给付协议:孟永岗与任艳霞自愿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房屋一套抵偿申请人高平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房屋在银行剩余的抵押贷款全部由高平偿还,由高平一次性再给付孟永岗45000元。申请执行人高平自愿承担执行费7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