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闽民申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郑晚来与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何文珠、胡焕成、谢赞辉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晚来,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何文珠,胡焕成,谢赞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闽民申字第1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晚来,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必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文珠,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焕成,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瑶,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赞辉,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委托代理人:高瑶,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晚来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何文珠、胡焕成、谢赞辉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红审 判 员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林成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