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中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丁皓与张建辉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皓,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中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丁皓,男,土家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皓与被执行人张建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建辉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湖南省油富置业有限公司在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3年5月2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张建辉提供保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张建辉所持有的湖南省油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证人湖南省油富置业有限公司在35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限保证人湖南省油富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先勇审判员 聂启明审判员 曾宪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广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