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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王某某与薛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薛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薛某甲,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