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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恩璐(大连)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大连锡恩天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天恩璐(大连)航运有限公司,大连锡恩天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宝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冲,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恩璐(大连)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日,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大连锡恩天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一帆,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恩璐(大连)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大连锡恩天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治平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代理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蒋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