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黄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黄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12号申请人: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沐。委托代理人:李小娥、李佳良,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娟,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汪墩乡酒坊村黄天**号。申请人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天劳人仲案终字第187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黄娟要求我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4日的工资不符合事实,我司已多次通知其领取,但黄娟迟迟不领取,并非我司拒绝支付,且黄娟提出的数额不准确,应以工资单为准。2、黄娟要求我司支付2013年4月2日至同年6月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事实。3、黄娟要求我司支付2013年4月2日至同年6月14日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4、黄娟旷工期间未交回公司资产1710元及手机一个,属于职务侵占。综上,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作出裁决有失公平,故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黄娟没有答辩。本院认为:对于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黄娟未归还公司资产1710元及手机问题,因其没有在仲裁期间提出该项请求,本案不予审查。至于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该公司是否应支付黄娟2013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4日的工资、2013年4月2日至同年6月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2013年4月2日至同年6月14日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问题,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该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天劳人仲案终字第18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长青树视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浚代理审判员 黄 钜代理审判员 胡 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