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78号原告魏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地为十堰市张湾区东风公司总医院家属区4号楼3单元101室,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