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叶富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富伟,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叶富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富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