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李怡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67-3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生于1972年6月4日,汉族,镇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怡缘,男,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柞水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斌与李怡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7800元和执行费505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怡缘与申请执行人王斌经协商,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息等共计350000元。申请执行人据此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怡缘的执行申请。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5057元,减半收取2528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霍国波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柞执字第00066-3号申请执行人詹旭,男,生于1979年4月28日,汉族,柞水县人,住柞水县农机路河西,柞水县乾佑宏盛装饰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7904281816。被执行人熊国祥,男,生于1949年5月5日,汉族,柞水县人,住柞水县乾佑镇石镇村二组,退休教师。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4905055614。本院在执行詹旭与熊国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熊国祥应支装修工程款9973元、诉讼费13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153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二O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