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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孙纪根与王富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根,王富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89号原告孙纪根,男,1957年3月13日生。被告王富章,男,1957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纪根与被告王富章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