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孙纪根与王富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根,王富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89号原告孙纪根,男,1957年3月13日生。被告王富章,男,1957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纪根与被告王富章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