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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池龙信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池某在张伟萍(在逃)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澳门大学工地现场偷渡到澳门,当日7时许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五支队当场抓获,当天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池某在一名自称“小胡”的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香洲码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池某在澳门财神酒店被澳门警方查获,于7月27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3.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池某在一名自称“白毛”的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池某在澳门友谊大马路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8月31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一名自称“白毛“的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池某在澳门置地赌场门口被澳门警方查获,10月19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审查经过、澳门遣返资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超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陈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