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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执行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罗燕秀、邹伟荣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秀,邹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燕秀,女,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邹伟荣,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燕秀与被执行人邹伟荣(2012)汀民初字第1821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邹伟荣兵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汀执行字第19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