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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柴某某为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柴某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柴某某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蔺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