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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祥林与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林,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王祥林。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号龙河大厦*期工程*****室。法定代表人乔如美,经理。被告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如美,经理。原告王祥林与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如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祥林诉称,2010年5月23日,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1年2月,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利息45133元,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并非有意拖欠原告的借款不还,而是由于本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暂无力偿还,本公司正千方百计想办法,会尽快偿还借款本息,但需要一定的时间。原告主张借款的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与事实不符,双方约定的是年息,而不是月息。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祥林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年息为20%,该笔借款由被告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1年2月25日,被告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给付原告王祥林人民币45133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祥林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应与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如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可能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祥林借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5133)。二、被告东海赛诺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6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3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必胜审 判 员  陆大娟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王 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