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小薇与被申请人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村瓦家坳组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薇,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村瓦家坳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邱小薇,女,1961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村瓦家坳组。负责人夏圣全,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村瓦家坳组集体的组出纳夏小华之名存入银行的组集体收入676元,或者扣划该存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治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