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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行字第8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卓志斌与被执行人时福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志斌,时福华,梁茂源,时丕英,刘蕰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行字第867-2号申请执行人卓志斌,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福华,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茂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丕英,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蕰卿,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3)延执行字第86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委托福建恒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时福华、刘蕰卿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5幢12号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号)及被执行人时福华、梁茂源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118号(阳光嘉园)C幢1层2号(商店)、2层2层(商场)(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XX**号)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执行债权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时福华、刘蕰卿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15幢12号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号)及被执行人时福华、梁茂源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118号(阳光嘉园)C幢1层2号(商店)、2层2层(商场)(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XX、XX**号)分别以人民币1642462元、3076320元、5612100元交付执行债权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执行债权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补交上述房产抵债的差价款人民币250000元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帐户。三.执行债权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敏华审判员  陈礼平审判员  黄笑梅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书记员  夏晓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