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完井诉杨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完井,杨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完井,女,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北���矿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系李完井之子),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北上矿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利军,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北上矿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完井与被执行人杨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完井依据(2013)泽执字第28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利军按协议支付其赔偿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完井的全权代理人李晓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泽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李完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