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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增红与白彦军、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红,白彦军,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64号申请执行人宋增红,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白彦军,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郝强,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宋增红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0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彦军、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给付完毕,故申请人宋增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