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陈风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兰,陈风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礼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小兰,女。被告陈风升,男。案由:离婚原告张小兰诉称,其与被告系包办婚姻,2002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孩子。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婚姻基础差,加之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行为,致两人感情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各扶养一个。被告陈风升认为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且已生育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间,陈风升与张小兰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随后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7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甲;2008年5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锁事产生争执,但未至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逾十年,且已生育有两个孩子,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及婚姻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的来之不易,对家庭、对子女均应负有责任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小兰与被告陈风升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小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相军审 判 员 陈旭恒人民陪审员 杜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建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