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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黎德安与被告朱文君、黄爱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德安,朱文君,黄爱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黎德安,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高茂进,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朱文君,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黄爱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5号亚美伟博广场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德安与被告朱文君、黄爱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德安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