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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中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中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珊,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内江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家信用社职工。被告王学兵,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中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梁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