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小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向前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向前,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小字第375号原告陈向前,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陈俊,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前诉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向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向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