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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小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向前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向前,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小字第375号原告陈向前,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陈俊,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前诉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向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向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