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梁海松与李国民、严保合、吴占强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松,李国民,严保合,吴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武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松,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李国民,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严保合,男,1964年10月5月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吴占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0一三年十二月武日书 记 员 麻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