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祥林与杨瑞宏、王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祥林,杨瑞宏,王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89-1号申请执行人宋祥林,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瑞宏,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国斌,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宋祥林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瑞宏、王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杨瑞宏、王国斌向申请人宋祥林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宋祥林已保全被执行人杨瑞宏在银行的存款17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法扣划该款并支付给申请人。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二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宋祥林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