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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11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张永金,张孟钦,孙吉俊,李长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被执行人张永金被执行人张孟钦被执行人孙吉俊被执行人李长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永金、张孟钦、孙吉俊、李长桥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执字第31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恒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