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21-06-15
案件名称
胡向前与张平清、许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向前;张平清;许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胡向前,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曾忠勇,韶关市曲江区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许群英,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胡向前诉被告张**清、许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许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前撤回对被告张**清、许群英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龚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