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林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林虎,个体司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3层。负责人张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林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了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2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