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与被告徐华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心国,罗秋芬,徐华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徐心国,男。原告:罗秋芬,女,系徐心国之妻。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华丽,男。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与被告徐华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心国、罗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心国、罗秋芬承担。审 判 长 郭云铁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张玉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