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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与被告徐华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心国,罗秋芬,徐华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徐心国,男。原告:罗秋芬,女,系徐心国之妻。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华丽,男。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与被告徐华丽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徐心国、罗秋芬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心国、罗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心国、罗秋芬承担。审 判 长  郭云铁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张玉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