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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灿龙、方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明珍,魏灿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董事长。被告方明珍,女,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被告魏灿龙,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明珍、魏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明珍、魏灿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8元,减半收取3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雨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