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灿龙、方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明珍,魏灿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董事长。被告方明珍,女,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被告魏灿龙,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明珍、魏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明珍、魏灿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8元,减半收取3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雨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