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48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