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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348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