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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与周加飞,王海金,王永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周xx,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586号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xxxxxxx。负责人万xx,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顾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x,男,1976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xxxxxxx。被告王xx,女,1979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黎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xxxxxxx。被告王xx,男,1969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与被告周xx、王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江苏扬州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扬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熊娟代理审判员  王禹人民陪审员  沈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