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伟与马运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马运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孙伟,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滕州市。被告马运国,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马运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