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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5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伟与马运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马运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5066号原告孙伟,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滕州市。被告马运国,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马运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