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刑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泌刑初字第0619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2010年3月16日因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25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涉嫌盗窃,2013年10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工商银行将其抓获,泌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10月23日将其解回,2013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733号起诉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李广增(现在逃)酒后窜至泌阳县泰山庙乡赵岗村委大李庄,李广增用随身携带的弩将该村村民李勤明家的一头耕牛打死后,李广增让李忠宽借来该村村民李照德家的机动三轮车,李某某、李广增二人将所盗窃的牛拉至泌阳县羊册镇羊册街以1800元的价格卖掉,李勤明发现自家牛被盗后,李某某、李广增通过李忠宽让李照德出面给李勤明赔偿人民币六千元。经泌阳县杨家集乡牲畜交易所评估,该耕牛价值人民币五千四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失主李勤明陈述、被盗耕牛价格结论、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证明、李某某的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无法区分主从,按共同犯罪处理,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补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被告人多次犯罪,属有前科人员,量刑时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永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柯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