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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3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长华与吴国祥、苏漫丽、杨志红、厦门九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长华;吴国祥;厦门九牛担保有限公司;苏漫丽;杨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433-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华,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吴银洲、钟斌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国祥,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九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中闽大厦**。法定代表人苏漫丽,总经理。被执行人苏漫丽,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志红,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刘长华与被执行人吴国祥、苏漫丽、杨志红、厦门九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29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苏漫丽名下址于海豚湾(一期)4号楼25层01单元及地下-1层197号车位,轮候冻结苏漫丽名下闽D×××**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4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