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3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金延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延顺;雷晓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372-4号 申请执行人金延顺。 被执行人雷晓坤。 申请执行人金延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鲁XX**号车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并支付人民币1620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放弃对1620元的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 人民陪审员 薛 研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