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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72号原告陈XX,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魏县XXXXX人。诉讼代理人刘XX,河��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XX,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魏县XXXXXX村人。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书记员  史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