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杞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海臣诉柳光辉、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臣,柳光辉,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杞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李海臣,男,1980年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柳光辉,男,1978年1月23日生。被告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路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798873-2。负责人钱修铓,总经理。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于黄河路交叉路口。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李海臣诉被告柳光辉、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洪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军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光辉、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臣诉称:2012年5月30日5时25分许,柳光辉驾驶豫J357**重型货车,沿京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88公里处,与相对方向行驶李海臣驾驶的豫BCH2**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李海臣及乘坐人谢威威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柳光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杞县中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部位受伤。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洛阳正骨医院救治,现已经花去医药费8万余元。豫J357**号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请求:1、判处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277.77元、误工费30600元、营养费2220元、护理费8574元、轮椅拐杖费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交通费1700元、拖车停车费3000元、车损费17800元、评估费800元、鉴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3009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17000元等共计219911.53元,扣除已给付的35000元余184911.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柳光辉缺席未答辩。被告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如果庭审查明肇事车辆豫J357**在我公司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愿意在承保限额内合法赔偿。2、原告请求各项数额过高请法庭合理确定各项赔偿数额。3、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5时25分,被告柳光辉驾驶豫J357**号重型货车,沿京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88公里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李海臣驾驶的豫BLH2**号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原告及其车内乘坐人谢威威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7日,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豫杞公交认字【2012】第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柳光辉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李海臣、谢威威无责任。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7月24日,原告在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5天,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等症状,花费医疗费34099.3元。因术后病情不见好转,原告于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28日,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天,出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骨折术后不愈合;2、左侧胫腓骨骨折术后不愈合;3、左侧距骨坏死。花费医疗费46529.16元。原告其他各项检查医疗费共计3650.55元(1320+466+350.94+73.61+120+120+420+120+120+120+60+120+120+120)。2013年7月30日,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汴大宋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海臣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201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批发零售行业收入为27230元/年。原告李海臣系农村户口,从事批发零售业,在杞县中医院期间由李国瑞和郑凤霞两人护理,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有郑凤霞护理,李国瑞为非农业户口,郑凤霞为批发零售从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伤残赔偿金30099.76(7524.94元/年×20年×20%)元,误工费31332(27230元/年÷365天×420天,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元,护理费8675(中医院55天二人护理,20442.62元/年÷365天×55天+27230元/年÷365天×55天;在洛阳医院的20天一人护理,27230元/年÷365天×20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30元×75天),营养费750(10元×75天)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20(轮椅800元+拐杖120元)。2012年6月13日,杞县价格认定中心作出杞价事估字(2012)第128号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对豫BLH2**号五菱之光机动车的车损估价结论为直接损失价值为17800元,支付评估费800元,拖车吊车费3000元。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车辆豫J357**号机动车车主为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柳光辉是该公司员工。该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二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被告柳光辉已经支付原告35000元医疗费,支付谢威威4000元医疗费。经询问,谢威威明确表示放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损评估鉴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营业执照,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公民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豫杞公交认字【2012】第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案事故车辆豫J357**号机动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伤情,本院酌定为6000元。原告请求交通费1700元,鉴于交通费为原告所必需之花销,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地点,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0600元、护理费8574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3009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87873.76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4277.77元、营养费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车损15800元,共计93077.77元。三、被告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拖车吊车费3000元、鉴定费700元、车损评估费800元,共计4500元。被告柳光辉已赔偿原告35000元,原告在领取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赔偿款时,从中予以扣除返还给柳光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濮阳市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凤代审判员 张 伟代审判员 李忠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