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一终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解田春与山东建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田春,山东建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终字第1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田春,农民。委托代理人解滨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伯昌,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佃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思泉,临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解田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徐占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