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胜与李海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李海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重字第29号原告高胜。被告李海林。委托代理人张��宏,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诉被告李海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做出(2011)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海林不服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1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唐民四终字第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高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高胜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艺辰 搜索“”